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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8 11:55  瀏覽數:45  來源:捏捏熊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
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
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
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
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第六百二十
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
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六百二
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
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
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
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
合同。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
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
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
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
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
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
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
准。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
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
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
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六
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
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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