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问题五
,资金所有权未实际转移。郑某未实际控制财产:郑某未修改密码,也未使用卡内资金,对资金未形成实际控制。王某的行为
合法:王某将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回自己账户,是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不构成犯罪。二、第二种观点:王某构成侵占罪
理由:形成持有他人财物的关系:王某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郑某,表示将卡内资金赠与郑某,财产所有权已转移。王某对他人
财物具有持有关系:由于银行卡仍在王某名下,王某对卡内资金具有代为保管的持有关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王某将属于郑
某的30万元转回自己账户,拒不退还,构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结论:王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
成要件,构成侵占罪。三、第三种观点:王某构成盗窃罪理由:财产所有权已转移:王某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郑某,赠与合同
已生效,财产所有权转移至郑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王某在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卡内30万元转回自己账户,属于
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行为方式符合盗窃罪特征: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的客观要件。结
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四、我的观点和理由观点:我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1.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
与合同的生效:王某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郑某,表示将30万元赠与郑某,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财产所有权转移。受贿罪的
成立:郑某接受贿赂,受贿罪既遂,财产已转移至郑某。2. 王某行为的性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王某明知财产已属于郑
某,仍擅自将资金转回自己账户,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行为方式:王某利用银行卡仍在自己名下的便利,秘密将他
人财物转移,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3. 结论: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