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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章 审判组织

2025-04-02 16:59  瀏覽數:107  來源:Kukulkan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
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
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
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
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
组合议庭。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
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
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第
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
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
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四十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
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第四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
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以及
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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