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和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若。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法律适用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