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实人四大心理特征第一种
主观好恶支配自己的行为;第二,对他人的心理和个性缺乏了解,以单一的态度和方式不加区别地对待复杂迥异的现实生活;
第三,对利害关系和实际效果考虑不足,存在着思维和行为上的理想化、情绪化的倾向;第四,对人生的技巧与手段持激烈否
定的态度。说得极端一点,老实人现象其实就是一种心理现象。老实人在人际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某些不适应,归根结底,都
源于其认识上的误区和心理上的迷障。不能正确地理解社会的发展规律和运行法则,不能准确地把握人类的本性以及人际交往
的本质特征,使得老实人以偏狭的眼光来看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在行动上出现偏差,导致不利于己的后果。因此,要想
启蒙老实人,就必须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搞清楚老实人所遭遇的人生不幸后果的心理根源是什么。
一、以道德准则与主观好恶来支配自己的行为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社会运行与发展所遵循的是两套并行的法则,其一是所谓的群体规范法则。其核心
在于道德和公益,其二是所谓的社会运作法则,它往往支配着我们的社会的具体运行。老实人往往认识不到,或者不能正确理
解社会运作法则,一味地固守和坚持群体规范法则,因而导致了心理上的某些偏差。
有人说,如果一个人能够把应该是什么和其实是什么这两种东西区分开来,那么,这个人就开始走向成熟了。这是很有道理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老实人在人生的某些方面特别是为人处世方面应该说是很有些幼稚的,因为他们往往不能够清楚认识、正
确理解和坦然接收“实然”与“应然”不一致这样一个客观事实。进一步说,在对待“社会是如何维持运转的”这一问题上,
他们不能正确把握支配社会运行的基本法则,或不承认现实的合理性,或把现实理想化,而这正是他们受到现实的冷遇和报复
的重要原因之一。
事实上,我们的社会生活同样可划分“应然”与“实然”这两个层次,提升到理论的高度,也就是说,支配一个社会运行和发
展的两套并行的法则,其一是群体规范法则,其二是社会运作法则。只有理解了这两套法则的基本内涵机器相互关系,我们才
能真正看清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的真面目,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
1.群体规范法则
所谓的群体规范法则,是指一个社会为了群体的生存、发展等重大、长远利益而制定出来的以道德为核心的一套规则体系。它
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同时也大致界定了人们的基本行为准则。例如,城市里的交通法规就是一种群体规范法则,
它把马路分成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同规定了红灯停、绿灯行等基本的交通准则,因此使得这个城市能够维持一定效率的通行秩
序,不致于因大家争先通过而陷入混乱,最终导致交通阻塞而致使大家都无法通过。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构成这套规则的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道德,道德是这套规则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一切法律
的根源都在于道德的,没有道德作为伦理基础的法律不可能具有权威性。道德的根本内容是理他行,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在一
种群体利益的背景下来考虑自我,正因为人们能够从他人的角度来考虑抓繁体并相互体谅,社会合作才成为可能,社会争议才
有可能得到实现。其二是群体的长远利益。可以说,这是群体规范法则能够存在的利益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大家都平等地遵
循这一法则能够存在的利益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大家都平等地遵循这一法则,人类才能实现共同的生存,否则人类就有可能
平等地遵循这一法则,人类才能实现共同的生存,否则人类就有可能在没有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因争夺私利而走向战争和毁灭。
政治思想家霍布斯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声讯需要和内心贪欲而相互争夺,人对人如同
狼对狼,大家都生活在死亡的恐惧中,最后,大家为了谋求共同、持久的和平,安全和保障,决定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事实
上,这里所谓的契约就是一套群体规则体系,而国家不过是保障这些规则得以贯彻实施的工具。可以说,群体的长远利益为
群体规范提供了方向和目标,这也是群体规范能够历百世而不衰、得以不断地延续和发展的最根本的动力。
具体来说,群体规范法则的内容十分丰富。概括起来,它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内容:①道德法则。它是基于人的两指和羞耻感
而建立起来的一套行为准则,它一般不具有外在强制力,但却有很强的内在的约束力,它是一个社会所有其他规则体系的基
础,也是维系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柔性机制。如果一个社会道德沦丧,那么,其他的规则也很难得到切实履行,而其他规
则所无法规范的事物,得到却可以予以补救。②法律。法律是依靠外在强制力来贯彻的规则体系,不服从就会带来相应的
不良后果。说到底,法律是用来威慑和惩戒胆敢违规者的,如果有人违反规则而不受惩罚,那么,规则就会失去权威性和
应有的效力。所以,它是维护人类长远利益的一种最有利的力量。③风俗习惯、组织文化、小团体规章、行规、纪律等。
这些规则往往只在特定地区、特定领域对待特定的群体发生作用,它对某一群体的生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人们
不一定要接受和服从这些规章,但是一定要尊重它们,否则,很容易遭到信服这些规章的群体的敌视甚至是攻击。而某些很
容易遭到信服这些规章的群体的敌视甚至是攻击。否则,很容易遭到信服这些规章的群体的敌视甚至是攻击。而某些群体或
个人一味地以自己的规章来要求和限制别人,同样也会导致不良的后果。
大体来说,一个社会的群体规范法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了解这些特性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和把握这一套法则的本质
这些特性包括:
①正面性。所谓的正面性,是指它是被社会广泛宣传的、被指定规则的群体所推崇的、为团体和个人认可的一种东西。因此,
它代表了一种正义,一种合理性,一种大众的力量。当人们在做任何一件事情的时候,要想得到社会的认可,就必须宣扬自己
是在遵循和发扬群体规范,而指责对方的最有利的武器也莫过于指出其违背了群体规范。表现自己对群体规范的赞同和身体
力行,就有助于我们获得舆论的支持。而有群众的力量作为后盾,则必然会心想事成,无往而不胜。我们注意到,无论是在
辩论场上,还是在法庭论战中,双方不管自己一方是否确实有理,在为自己辩解时总是要找出种种理由来表明自己的正当合
理性或迫不得已的苦衷,其目的就是要显示自己对某些公认规范的遵守和认同,因为只有把自己的行为同这些规范挂上钩,
其立场才能得到确认,才能被认为是合理性或合法性的。
②表面性。所谓的表面性,是指许多群体规范虽然被大力宣扬并被尊行着,但是已只有象征性的意义,换句话说,人们只想
借此来表现自己对群体规范认同态度这一立场,人们的实际想法和实际行动并不会因此而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一个最典
型的例子就是中国人的客套。例如,我们经常相互寒暄、问候:“吃了没有”,这句话就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对方无
论怎样回答,是“吃了“还是”没吃“,都不会有结果上的差别,每个问话的人几乎都没想请对方吃饭的想法,人们只是借
此来表示亲热和关系而已。然而,这一定的客套却又是十分必需的,如果你见了熟人又不问候几句,就会使双方都感到难看,
在面子上过不去,在情感上收到伤害。又例如,谈判桌上的双方在利益上是处于对立状态的,这是其真实的一面,而在谈判
开始时,双方却都要相互握手、微笑,表示友好,活跃气氛,这就是其表面化的一面。如果我们能够理解规则也有虚的一面
这一事实,那么,我们便可以省去许多抱住死原则不放、穷根究底的迂腐之举了。③抽象性。所谓的抽象性,是指群体规范
只是为我们的行为为界定了一个大致的方向和基本的准则,它往往要高于生活并且比较抽象。也就是说,即使是尊行群体
规范,也要有一个具体落实的环节,任何群体规范,包括法律在内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把一切都作了规定.
。任何的群体规范都不是绝对的,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时间、时间、地点、和对象等来思考,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我
们可通过很多种具体的方法来实现同一规范的宗旨。通俗地说,如果我们大家的目的是都爬上山顶,那么,不同的人就有
不同的攀登路线,群体规范只能是为我们指出那个目标,而具体操作方式却要我们自己因地制宜地予以安排。了解到了群
体规范的抽象性特征,我们就应该懂得“条条大路通罗马”。以一种方式来限定所有人的前进路线不仅不合理而且行不
通,而事实上,老实人恰恰总是在这个问题上犯糊涂。
2.社会运作法则
所谓的社会运作法则,是指一个人,一个群体乃至一个社会为了达到自己的具体目的、实现自身的生存而采取的基本手段
和技巧。与群体规范法则相比,它更贴近我们每个人的具体生活,更能满足特定群体的生存需要,因而其实践性和技巧性
就显得更强。
同样,社会运行法则也具有几个比较显著的特征,并且这些特征与群体运行法则形成了某种对照,这些特征包括:
①隐蔽性。对社会运作法则的掌握,往往不能够通过正统的教育和宣传来获得,而智能以社会经验、个人体验等方式在实
践中获取或在私下里传习。它是一种不被社会作正面公开宣传的、以隐蔽的方式十分普遍地存在于各种社会行为之中的规
则体系。这是因为,社会运作法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现象,从总体上说,它与群体规范是相一致的,但具体到操作领域,
则往往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带有弱化甚至是违背群体规范的特征,过分宣传这一法则可能会对社会整体利益不利。大概也
正视因为这一特性,社会运作法则不能够被一些老实人所认识和理解,并视之为大逆不道。
②实用性。社会运作法则是告诉人们应该如何去作才能达到某一目的或实现某种效果的。它最关心的不是某种方法本身是
否道德,而是能否取得最理想的结果。说到底,社会运作法则是以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为基础的,大概也正是处于这个原
因, 它才会具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并被不断地丰富和创新。比如,医生为了稳定病人情绪而不告诉其真实的情况,显然
这是违背城市的群体规范的,但却有利于对病人的治疗。又比如,警察为了抓获歹徒而闯红灯,也是以违背每个人都应该
遵守交通法规这一原则来换取实际的效果的。
③具体性。社会运作法则往往是与某一具体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是为了实现某一具体效果而采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
和技巧。比如,我们应依靠的实力通过平等竞争来谋职就业,这就是一条群体规范法则。而我们应通过哪些方式来获得招
聘者的赏识和好感闵傲就是社会运作法则所管辖的范围了。而对于普通人来说,求职技巧往往要更受青睐,因为这些技巧
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能取得立竿见影的切实效果。
那么,群体规范法则与社会运作法则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不能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同样不能摆正自己的心理状态,而老
实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也是很不清楚、甚至是极端片面的。
不可否认,社会运作法则存在着对群体规范法则的背离。并且,早我们的社会里,总有一些道德素质低、品质败坏的人,
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择手段,采取种种方式破坏群体规范法则,侵害他人的正当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这类现象是需
要我们坚决反对和予以抵制的。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把社会运作法则和群体规范法则队里起来,以善和恶来区分之,
认为两者的关系是水与火不能相容。这实在是老实人常有的一个观念误区,也是其在人生的许多方面不能得志的重要原因
之一。其实这两套法则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承的关系,对立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且是比较极端的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
它们之间更多则是互相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①社会运作法则是群体规范法则的补充。群体规范法则只是告诉我们社会运行的大体方向与根本目标,它所限定的行为准
则也往往比较明确,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就会发现,这些规则之间还有大量的空隙,它们是群体规范法则所不
能囊括的,或者在这一领域内群体规范法则自身就有着互相矛盾的地方。这些问题,都需要社会运作法则来填充来解决。
比如说:我们的群体规范法则一方面提出“要承认和尊重领导的权威”,另一方面又指出“一定要与坏人坏事作斗争”,
那么,当某个领导的问题并未被有关部门定性确认之前,你是该服从还是该斗争呢?这就设计到一个策略问题。每个人所
考虑的因素和所采取的行为可能都不会相同,但显然,这其中所应用的原则和所采取的手段已不是社会规范法则所能解释
的,它们只能来自实践,来自运作法则。
②社会运作法则是群体规范法则的落实和应用。群体规范法则往往比较抽象,与现实生活和我们的某一具体目标之间存在
着一定的距离,要实现这些大的原则,就必须根据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运用一定的技巧,灵活地予以变通。只能对群体规
范法则的某些内容做一番高谈阔论,但却无法采取恰当的、务实的 、权变的手段使之成为现实或成为部分的现实,这样的
到的家不无异于我们的社会。比如:我们国家为了长期的发展和稳定,必须要控制人口,实行计划生育,这是个大原则。
在城市里,由于人们文化程度比较高,经济规律的作用比较明显,人们很乐意听从劝说,支持这一工作。但在农村,由于
许多人还比较保守,素质也比较低,采取说服教育的手段很难奏效,因此许多地方都要辅以强制性的手段。当然,采用强
制性会引发很多问题,也并不符合实施计划生育的精神,但它却最有效,是达到既定目标的最好手段,没有这种手段,就
无法完成人而是,使我们的国策落实到实处。
③社会运作法则促进群体规范法则的进步和更新。群体规范法则固然有其道德上的优越性,但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每个
时代的人们的到道德观和共同利益都有着很不相同的地方。然而,群体规范法则是不会自动发生变化的,首先发生变化的
只能事现实和实践,也就是说,当社会运作法则的某些内容被事实证明是非常有效且有益的时候,它就要求群体规范法则
自出某些修正,进行内涵上的更新。否则,群体规范法则就会因陷入僵化而失去支持,导致社会的分崩离析。比如,在十
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包产到户被认为上出资本主义的东西,是为当时的政治准则所排斥的,但是,实践证明,包产到户可
以极大地解放农村的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样,实践超前于理论,社会运作法则超前于
群体规范法则,最终导致了群体规范法则在内容上的更新和进步。
既然,社会运作法则与群体规范法则之间并不存在着根本性的冲突,而且很具有互补性,那么,我们不妨并行之。借用一
句话人们常说的话,那就是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紧密结合起来。我们应该清楚,一个人要想达到自己的良好目标,就不
可能百分之百地、完全彻底地贯彻群体规范法则,否则,就可能在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前吃尽苦头。比如,对方是个恶人,
你就不能对他施以单纯的菩萨心肠,纵容坏人的结果是反倒成了其帮凶。“农夫与蛇”的故事不正是在告诉我们这个道理吗?
而事实上,老实人恰恰是在社会运行的两大法则方面陷入了认识的误区。老实人在这方面常犯的认识错误大致可分为以下
两种情形:
①认为世界上只存在着群体规范法则,认识不狂社会运作法则的存在。他们往往是以一种毫无保留的态度完全接受群体规
范法则,他们眼里的世界则是群体规范法则统治之下的世界,他们总是力求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群体规范法则,并力图使别
人也要遵循之。这样的老实人,其实是以一种理想化的方式来理解和观察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因而总是在现实中碰壁。
②有些老实人也知道社会上存在着两套运行法则,但只重视群体规范法则,视其为理所当然的“善”,并极力排斥社会运
作发展,视其为理所当然的“恶”。他们往往不能忍受和接受对群体规范法则的任何突破和弱化,他们往往会以一种情绪
化的厌恶态度来对待社会运作法则,这样,他们不仅限定了自己的行为范围,而且限定了自己的交际范围;不仅他们自己
很难成事,而且在做事过程中也总是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