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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观点三下

2025-04-11 21:45  瀏覽數:86  來源:小键人15053388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
对于我同事所援引的错放“不”和超时停车的被告这两个先例的相关性,我表示认同。但是对我的同事再
次在沉默中忽略的那一标杆案例,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呢?该案就是联邦诉沃尔金(Commonwealth v.Valj
ean)案。尽管此案被模糊地报道过,看来是被告因为盗窃一个面包被指控,被告答辩的理由是他处于接近饥饿的状态中。
法庭没有接受他的答辩理由。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如果我们
再从威慑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一个人是否可能为了避免因偷窃一片面包入狱而愿意挨饿致死,我同事的说明将迫使我们撤销
联邦诉沃尔金一案的判决和其他许多建立在此案基础之上的判例。此外,我难以断言,对这些人做出谋杀罪的判决将不会产生
威慑作用。我相信,“谋杀者”一词的效果是,如果这些人知道他们的行为将会被法律视为谋杀,他们至少很可能在执行杀人
计划之前会再多等待几天。那段时间里救援行动有可能会取得成功。我意识到,将他们的行为视为谋杀只能在某种程度上延缓
他们的行动,并不能使之被完全杜绝。诚然,与刑法所正常适用的情况相比,威慑在本案中的作用要小一些。我的同事福斯特
建议对法律条文设置例外以支援本案,这会出现更进一步的问题,尽管该问题在他的观点中没有明显表现出来。这种例外的范
围应该有多大呢?本案中,人们掷骰子并且受害者本人原来是协定的一方。如果威特莫尔从一开始就拒绝参加计划,我们将如
何做出判决?多数人同意是否就可以否决他的意见?或者,假定根本没有计划,其他人只是共谋杀害威特莫尔,并以他身体最
虚弱来证明他们的行为是正当的。再或者,他们又提出了与本案中采取的方法具有不同理由的选择受害者计划,比如其他人都
是无神论者并坚持威特莫尔应死,因为他是唯一一个相信来生的人。这样的例子可以举很多,但以上所举已经足以揭示我同事
的推理中包含着多么巨大的潜在困境。当然,经过思考我也认识到,我所关注的也许是一个将不再出现的问题,因为不太可能
还有其他的一群人会被迫实施本案中这样的致命行为。然而,再进一步想,即使我们确信不会再有类似的案子出现,我所做的
阐释难道不能说明我同事提出的规则缺乏一致性和合理性原则吗?不考虑以后诉讼过程中的偶然事件,一个原则的合理性难道
不应被它所得出的结论所检测吗?进一步而言,如果情形是这样,我们这个法庭为什么如此频繁地讨论我们以后是否可能有机
会再使用解决本案所必需的原则?这是属于推理一开始不是很正确但后来被先例所承认支援,以致我们可以适用它,甚至可能
是有义务去适用它的情况吗?我越是分析思考这个案子就发现卷入越深。我的头绪已经被我力图挣脱的千丝万缕所缠绕。我发
现几乎任何一个支援本案决定的考虑都被另外一个导向完全相反方向的考虑所制约。我的同事福斯特没有提供给我,我自己也
没有发现任何方案能够解决从各方面困扰我的不确定性。我已经尽最大所能来思考这个案子。自从它出现在我面前并被争论以
来,我很少能踏实入睡。当我感到我倾向于接受福斯特的意见时,我被一种感觉所抵制,他的论证在知性上不健全,仅仅是推
理方式合理。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在我看来,检察官控告谋杀罪是一种遗憾。如果我们的法令中有规定吃人肉是犯罪,那将有一个更合适的指控。如果没有其
他适合本案事实的指控可以用来加给被告,我想不指控他们会显得更明智。然而不幸的是,这些人已经被指控并被审判了,我
们因此被卷入这个不幸的事件。既然我完全不能解决困扰着我的有关本案的法律疑问,我遗憾地宣布一个决定,我相信这种情
况在本院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我宣布不参与本案之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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