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下)
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终止执行。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
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秩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
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二百一十九条 最高
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
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二十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
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
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因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
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
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