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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观点六1

2025-04-16 23:10  瀏覽數:84  來源:小键人15053388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观点六撇开己见
——首席法官伯纳姆陈词
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
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
一个“漏网”杀人犯现身
去年底,一位独居于西部荒野的老人被当地警方拘捕,并被控五十年前犯有谋杀罪,整个世界都震惊了。此人并不否认他与
四个朋友曾经杀了一个人,但是他否认他们的行为构成了谋杀罪。他承认自己是五十年前被困于山崩之中的探险者中的一员
,并且由于饥饿所迫——在他们自己看来是这样,杀死并吃掉了一个同伴。那次悲剧性探险的五位幸存者当中,有四人被拘
捕受审,并被判犯有谋杀罪。四人在庭审时没有透露出点滴蛛丝马迹,表明还有第五个幸存者尚逍遥法外,或曾经与他们共
处于一个山洞之中。本法院审查了他们的有罪判决,即联邦诉山洞探险者案(以下简称“探险者案I”)。法院的两派意见势
均力敌,陪审团的有罪判决得以维持,四名被告人被按时处决了。
对于当初审判四名同伴时所认定的事实,本案被告人毫无异议。案件事实已经在首席法官特鲁派尼的陈词中摘要说明了(见
第17页)。但是该名被告人拒绝详细阐述事实尚不够清楚的地方,比如,计划抽签时涉及数学计算上的细节,或者具体的杀
人手段。他所提供的仅有事实,说明了他的脱逃过程。尽管这些情况非常有趣,但它们并不能说明他是否犯有谋杀罪。由于
他是在被捕之前从救援营地逃走的,因此免于被控犯有脱逃罪。
西部地方检察官仅指控他犯有谋杀罪,并由一个陪审团进行了审理。
纽卡斯国当下的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与五十年之前毫无二致,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
都必须被判处死刑。”事实上,探险者案I至少催生了两项修改该法律条文的建议,第一个建议法律详细规定什么构成故意,
后一个建议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指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的自主判断的权力——译注),以助于他们可以选择一种恰
当的惩罚方式。但是这两个建议都未获采纳。立法者维持了眼前这一古老的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理由是它一目了然。他们
认为,这种简明性免去了许多繁琐无益的分析,并便于公民们理解,从而引导自身的行为。基于这些理由,该项法律一直保
持原封不动。故此,与他的同伴们一样,眼前这名被告人被根据同一条法律定了罪,因为他们的行为完全相同。
被告人不服判决,便上诉到西部地区巡回上诉法院,该法院援引探险者案I作为先例,驳回了他的上诉,于是他又上诉到最高
法院。我们发现自己处于非同寻常的处境当中,因为我们审理的这个案件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与一个多年之前审结的案子完
全相同。之前的案件对实体问题做了充分审理,所有上诉都穷尽了。这是拒绝审理本案并维持上诉裁判的很好理由。但是,
上诉法院误解了先例的性质和效力。探险者案I并不是一个支援陪审团有罪裁定的判决;它是一个未决裁决,因为它没有获得
多数的支援,也没有任何两个法官持相同意见。它也没有确认四名被告人有罪——确认或否认罪名的意见都没有形成多数,
其程序效果上是让陪审团的裁决保持原状。与我们一样,上诉法院倾向于避免重新审理一个在法律上和历史上都有定论的案
件。但是,上诉法院把探险者案I视为一个有约束力的先例,这是错误的。我们之所以受理本案,部分理由就是要纠正上诉法
院的这一错误。同时我们亦感到那些重大事实需要得到比五十年之前更为权威的解决。我们希望,较之五十年前导致司法僵
局的那些思想流派,当代的法律理论能使我们更胜任眼前的任务,因此受理了上诉。怀抱着这份希望,我们今天在这里发表
各自的看法。
依照法律,被告有罪
汉迪法官诉诸社会舆论和报纸评论来裁判探险者案I。当时,九成的公众希望四名被告人被宣判无罪。不可思议的是,这一数
字与本案被告所得到的声援极为相近。公众似乎认为,从道德上而言,这是一桩简单明了的案件。于此我没有异议。五名幸
存的探险者,只不过做了大多数良善之人在相同情境下都有可能做出的事情,只不过大多数人都没有那五个人的勇气和决心
。即使他们确实做了不道德的事情,也很难找到正当的道德理由去处死他们。如果我们谴责他们为了救五个人而杀掉一个人
,那么我们如何证明以十名工人的生命为代价把他们救出来,却又将其送去受审并处死是正当的呢?眼前这第五位被告和他
的同伴一样都很难找到正当理由将其处死。
然而,公众可以仅仅考虑案件的道德处境而宽恕被告,我们却不能这样做。我们必须去发现法律的要求是什么。
特鲁派尼和基恩法官在探险者案I中主张,从法律上讲,这是一个简单明了的案子,我对此同样深信不疑。探险者们故意杀死
了威特莫尔,该案的事实不能做别的理解,它不会得出任何其他的结论。杀害行为是有预谋的,长时间的讨论是为了确定一
个选择受害者的方法,每一步都是有意图的。假如在即将被行凶的人杀死之前的最后一刻,威特莫尔因为绊倒在地,头磕在
一块岩石上而死亡,那么存活下来的探险者们当然可以在受审时那样陈述。无论如何,他们本来可以这样说的。那些说法尽
管可能是可疑的,但也确实无法辩驳。但是恰恰相反,他们没有提出任何证词否认他们自愿并有意地杀害了威特莫尔。
故此,本案在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子。不幸的是,从道德上而言,简单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而言,
简单却会导致有罪判决。这种矛盾解释了我的同事在他们的冗长意见中所反映出来的痛苦煎熬。
但是事实上并没有必要痛苦,甚至长篇大论也属多余。我们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我们立誓要解释、适用和维护纽卡斯联邦的
法律。虽然法律常常不够清楚明了,但我们誓言的意思却非常明白。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法官
们作为公民当然可以去做很多事情,例如,向行政长官请愿要求行政赦免,向立法机关游说改革法律,批评检察官,事后批
评陪审团,在报刊文章里发泄怨气,甚至在猫身上出气。但作为法官,我们必须遵守法律。既然该案在法律上简单明了,因
此我们的义务是什么也非常清楚。以前那些被告犯有谋杀罪,眼下这名被告也犯有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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