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表地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
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
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
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六十九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