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章 管辖
、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七十七条 涉
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
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二百七十九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
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第二百八十条 当
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
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
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
诉。第二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
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
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外国人民法院未采取必有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
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
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或者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
法院提起诉讼:(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
方便;(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
,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