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专利代理实务权利要求书分析
很高兴贵方委托我所代为办理有关大型公用垃圾箱的专利申请案,经仔细阅读技术交底材料、技术人员撰写的权利要求书
及现有技术,我认为贵公司技术人员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现一
一指出。
1.关于权利要求1存在的问题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
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原因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臭垃圾桶,该防臭垃圾桶可制成大型的公用垃圾桶,包括桶盖1、上桶体2和下桶体3,
桶盖1上设有垃圾投入口4,下桶体3的上边缘设置成L形台阶状,上桶体2放置在下桶体3的该L形台阶上(即上箱体可分
离地安装在下箱体上的下位概念),从图1中可以明确看出,上桶体2和下桶体3均为顶部开口结构,桶盖1盖合在上桶
体2的顶部开口处,上桶体2的底部是水平的且设有多个滤水孔5(即上箱体的底部为水平设置的滤水板)。由此可见,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它们都属于大型公用垃圾容器这一相同的技术
领域,都解决了垃圾固液分离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目前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
要技术特征。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1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因如下: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风防腐,通过设置在下箱体的侧壁上部的通风孔以及在箱盖上的垃圾投入口,垃圾箱产
生由下而上的对流和内外循环,从而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因此,设置在下箱体的侧壁上部的通风孔是解决技术问题
的必要技术特征,而目前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
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
加的技术特征。
目前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2,其主题名称“箱体”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大型公用垃圾箱”不一致,因此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目前撰写的
权利要求3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因如下: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上箱体(2)内设有数根空心槽状隔条(7)”,其采取了较宽的上位概括的方式来限定
空心槽状隔条的布置,所述上位概括涵盖了空心槽状隔条不是布置在侧壁内侧的情形以及空心槽状隔条水平布置的情形,
而上述两种情形显然不能解决说明书(说明书的撰写就是以技术交底材料为基础)中记载的通风不好的技术问题。因此,
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存在的问题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空心槽状隔条”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没有出现,因此,目前撰写的权利要
求4缺乏引用基础,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5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目前撰写
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原因如下: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滤水板(5)是可活动的”。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
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该区别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垃圾从底部卸出以避免扬尘。
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卸式垃圾箱,其底板3水平插接在箱体2的底部,箱体2的底部设有供底板3滑动的导轨4,
倒垃圾时,拉住底板3的把手31,使底板3向一侧水平滑动,垃圾就从箱体2底部自动卸出。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
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垃圾从底部卸出以避免
扬尘。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
为了解决倾倒垃圾易扬尘的问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滤水板设置成可活动的。因此,
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
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原因如下: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滤水板是可活动
的”,其未具体限定滤水板的活动连接方式,然而不是所有的活动滤水板都能解决底部卸垃圾的技术问题,例如,有的
垃圾箱中,滤水板虽然可活动地搁置在位于垃圾箱内壁上的支撑块或条上,但需要将全部垃圾从顶部倒出后才能取下
滤水板,并不能直接从底部卸垃圾。因此,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6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6
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因如下:
权利要求6希望保护一种利用公用垃圾箱进行广告宣传的方法,该方法不涉及垃圾箱本身的构造,垃圾箱只作为信息表述
的载体,仅仅涉及广告创意和广告内容的表达,其特征不是技术特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因而不能构成技术
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合上述考虑,目前贵公司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存在较多问题,难以获得授权。我方专利代理人将会与发明人进行认真沟
通、在充分理解发明思路和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分析和对比,为贵公司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和
说明书。
以上咨询意见供参考,有问题请与我们随时沟通。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