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五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五建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唯一的施工方,应根据施工合同及法律
规定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2.一审中本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果五建公司认为非因其
施工导致,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案涉工程是否无法鉴定并不明确,即使一审认为案涉工程可能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但从本
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中可以看出,案涉工程存在涉及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问题,本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可作为认定
五建公司责任的依据。首先,本公司在加固前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案涉1号宿舍楼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结
果显示:一是该楼东、西侧楼梯间角部构造柱及东侧楼梯间部分墙体存在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斜向开裂,部分室外散水与
主体结构脱开,全高垂直度超过了规定数值要求;二是各楼层墙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值为M7.5-M
10,实测值小于M2.0)。其次,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质量检测站对1号楼安全性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房
屋最大不均匀沉降超过规范数值;一到三层的混合砂浆强度等级可推定为M0.5,四到六层混合砂浆强度等级可推定为M0
.5,远低于设计强度(一到三层M10,四到六层M7.5)。可见,五建公司施工行为导致质量问题,应承当相应责任。
4.案涉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且现有证据已经表明是五建公司施工质量导致,但一审法院认为其不存在过错,
有违公平、公正原则。首先,案涉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施工质量问题是不争的事实,仅对是否由五建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存
在争议。其次,一审法院既己引用本公司提交的鉴定结论,认为本公司临时拆除局部墙体是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也应当认定
五建公司施工不当是此次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第三,一审法院以本公司在出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向主管部门报告存在过错的认
定错误。第四,案涉房屋即使不属于随时可能倒塌的危险房屋,但也属于不满足承载力及结构安全的房屋,必须进行加固修复
。本公司加固修复的行为并不加重五建公司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