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9
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 李某某 系被告人田某甲的小姨 ,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
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4 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
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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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111》 | 1049字 | 14.2分钟 | 98% | 72 CPM | 141 次 | 17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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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智足以拒谏,言足以饰非。 ——司马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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