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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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 289字 | 5.2分钟 | 100% | 54 CPM | 16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勵誌名言: 柔弱胜刚强,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老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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