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无业。2010年6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
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9月6日因盗窃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
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16日被减刑
后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抓获,6月10日被行政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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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2》 | 1103字 | 10.0分钟 | 92% | 54 CPM | 94 次 | 45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錯的字 宜,兴,市,因,于,院,九,并,处,于,宜,兴,市,看,守,所,。,宜,兴,市,宜,检,诉,刑,诉,,巷,、,、,、,清,酒,、,香,烟,等,物,某,某,、,、,的,报,案,的 | |||||||
小小建議: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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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我给你爱的阳光,同时给你光辉灿烂的自由。 ——泰戈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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