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男,1988年7月2日,汉族。2008年11月19日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2013年7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于同年11月19日被刑满释放。2014年3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
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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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 1162字 | 20.0分钟 | 91% | 64 CPM | 96 次 | 96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錯的字 男,年,7,月,年,一,犯,检,诉,指,控,案,人,民,检,察,院,员,朱,某,检,察,院,闫,某,现,金,、,示,、,等,予,以,累,犯,提,请,。,闫,闫,某,现,金,、,饰,品,枚,现,金,扣,押,并,发,、,、,、,、,出,查,询,表,、,、,、,、,、,、,、,、,区,、,朱,某,、,闫,陈,述,、,。,具,。,财,物,检,察,院,指,控,曾,。,、,、,、,、,、,。 | |||||||
小小建議: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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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这里没有末路,你从不曾孤独。 ——韩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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