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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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34-39)》 | 1052字 | 19.4分钟 | 100% | 53 CPM | 54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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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生的伟大,死的光荣。 ——毛泽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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