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百
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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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办事贵有定见,不贵有成见,定见者,在我之知识学问,不与世为推移者也。 ——袁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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