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杨元贪污、挪用资金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7)宁0181
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杨元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宁01刑终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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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 | 747字 | 8.9分钟 | 94% | 78 CPM | 66 次 | 41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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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霾两轮兮絷四马,援玉枹兮击鸣鼓。 ——屈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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