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
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
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
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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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四节(40~56条)》 | 1444字 | 20.0分钟 | 100% | 59 CPM | 65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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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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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我们都不是随便的一个人遇到另一个人,我们都是经过跋山涉水,慢慢长路才找到彼此,在我们的人生长河里,这因缘际会的短暂的一瞬,那不是偶然,那是我们的选择。 ——水木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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