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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二编 十六章 担物权一般规定 (386~393条) 845 20.0分钟 100% 62 CPM 66 1 良好,向更快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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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读书不作儒生酸,跃马西入金城关。 ——谢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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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 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 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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