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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二编 第十七章 抵押权(394~424条) 3155 5.0分钟 100% 58 CPM 36 0 及格,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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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勵誌名言: 上一百堂美学课,不如让孩子自己在大自然里行走一天;教一百个小时的建筑设计,不如让学生去触摸几个古老的城市,玩,可以说是天地之间学问的根本。 ——龙应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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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 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 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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