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
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
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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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二编 第十七章 抵押权(394~424条)》 | 3155字 | 5.0分钟 | 100% | 58 CPM | 36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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