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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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62-75条》 | 1144字 | 2.0分钟 | 100% | 62 CPM | 0 次 | 0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勵誌名言: 奇谋报国,可怜无用,尘昏白羽。 ——朱敦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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