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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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以国家之务为己任。 ——韩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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