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系被告人田某甲的小姨 ,女。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4】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
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數 | 測試時長 | 準確率 | 速度 | 退格數 | 出錯數 | 成績 |
---|---|---|---|---|---|---|---|
《书记员打字练习(二十五)》 | 1065字 | 3.0分钟 | 96% | 55 CPM | 13 次 | 6 | 及格,继续努力! |
本次出錯的字 公,诉,。,本,院,依 | |||||||
勵誌名言: 欲诉奇愁无可诉,算兴亡、已惯司空见。 ——梁启超 | |||||||
您覺的這篇文章怎麽樣,評個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