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无业。2010年6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2011年1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9月6日因盗窃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12月16日被减刑后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抓获,6月10日被行政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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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6》 | 1110字 | 12.9分钟 | 96% | 81 CPM | 90 次 | 44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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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人人贪恋春三月,留恋春光却动心,劝君休错三春景,一寸光阴一寸金。 ——许仲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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