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8月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2013年3月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因吸毒,
于2013年3月1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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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錯的字 泰,兴,市,蒋,检,诉,指,王,某 | |||||||
勵誌名言: 任何时候做任何事,订最好的计划,尽最大的努力,作最坏的准备。 ——李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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