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 传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第八十二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八十三条 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然后立即讯问。拘传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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