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1302民初21586号原告:刘宝平,男,1959年
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菊,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兰(刘某某
配偶),女,194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宝华(刘某某长子),男,1957年4月5日
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宝群(刘某某三子),男,1962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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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能不传话,最好不要传话;能不套话,最好不要套话;能不涉入背后的批评,最好不要涉入,让自己像沙滩,多大的浪来了,也是轻抚着沙滩,一波波地退去,而不要像岩石,使小小的浪,也激起高高的水花。 ——刘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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