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在家庭生活中不会处事,没有家庭责任感,二人常为此发生矛盾,
经过亲友调解,被告仍不改正,夫妻关系现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
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
被告李某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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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让我们把不名誉作为刑罚最重的部分吧。 ——夸美纽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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