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8月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2013年3月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
因吸毒,于2013年3月1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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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对人性认识浅薄,不改造性情而改变其他一切以求愉悦的人,不但将虚度生命毫无收获,而且往往会增加他本来所要消除的苦恼。 ——科尔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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