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鄂咸安刑初字第00072号
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无固定职业。
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
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超,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无固定职业。
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
同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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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君子小人,如冰炭之不相容,薰莸之不相入。 ——宋・朱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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