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
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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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三章 刑罚:第六节 罚金;第八节 没收财产》 | 368字 | 3.6分钟 | 100% | 99 CPM | 19 次 | 0 | 优秀,成绩不错哦! |
勵誌名言: 世溷浊莫吾知,人心不可谓兮。 ——屈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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