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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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四章第八节 时效》 | 387字 | 3.7分钟 | 100% | 98 CPM | 16 次 | 0 | 优秀,成绩不错哦! |
勵誌名言: 人之气质,由于天生,本难改变,惟读书则可变化气质。 ——曾国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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