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由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员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一发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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