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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851 18.0分钟 100% 44 CPM 180 1 及格,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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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工作遇事一定要深思熟虑,安全稳妥的要诀在于反复思考,成败常常取决于是谨慎小心还是鲁莽草率,善于思考才会立之不败。 ——俞敏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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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 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 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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