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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四节 228 3.1分钟 100% 72 CPM 4 0 良好,向更快挑战!
勵誌名言: 生活没有目标就像航海没有指南针。 ——大仲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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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 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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