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
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
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
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數 | 測試時長 | 準確率 | 速度 | 退格數 | 出錯數 | 成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第四节》 | 401字 | 10.0分钟 | 100% | 52 CPM | 7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勵誌名言: 商业竞争的胜负最终决定在经营者本身的修养上。 ——曾仕强 | |||||||
您覺的這篇文章怎麽樣,評個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