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數 | 測試時長 | 準確率 | 速度 | 退格數 | 出錯數 | 成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第二节》 | 729字 | 12.9分钟 | 96% | 53 CPM | 62 次 | 27 | 及格,继续努力! |
本次出錯的字 利,单,出,质,质,股,质,转,与,注,册,、,出,质,自,办,理,四,账,转,条,利,适,节,适,规,定 | |||||||
小小建議: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
|||||||
勵誌名言: 驾驭命运的舵就是奋斗,我们不抱有一丝幻想,不放弃一点机会,也不停止一日努力,这次我离开你,是风,是雨,是夜晚;你笑了笑,我摆一摆手,一条寂寞的路便展向两头了。 ——郑愁予 | |||||||
您覺的這篇文章怎麽樣,評個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