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质与现象
1.揭示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外在表现相互关系的范畴是本质与现象。
2.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构成事物的诸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3.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
4.本质决定现象,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自己的存在。
5.方法论意义:不能停留于现象而必须透过现象揭示本质。
十二、原因与结果
1.揭示事物的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关系范畴是原因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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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原·辩证法(3)》 | 622字 | 9.3分钟 | 91% | 59 CPM | 65 次 | 55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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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过分的苛责,不如宽容的力量更恒久。 ——余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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