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
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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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 616字 | 6.0分钟 | 86% | 50 CPM | 13 次 | 48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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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三万六千日,夜夜当秉烛,白日何短短,百年若易海。 ——李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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