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无业因吸毒于2015年3月4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同年6月1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
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5 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數 | 測試時長 | 準確率 | 速度 | 退格數 | 出錯數 | 成績 |
---|---|---|---|---|---|---|---|
《判决书》 | 1114字 | 5.0分钟 | 100% | 52 CPM | 4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勵誌名言: 尊重真理吧,这才是大智的起点。 ——赫尔岑 | |||||||
您覺的這篇文章怎麽樣,評個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