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无业。2010年6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
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9月6日因盗窃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
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16日被减刑
后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抓获,6月10日被行政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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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2》 | 1103字 | 6.0分钟 | 100% | 61 CPM | 38 次 | 3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本次出錯的字 察,究,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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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活的越久,越发现,嘲笑声是自己发出的,耳光也是自己打的。 ——杨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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