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
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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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节选2》 | 6750字 | 1.2分钟 | 100% | 4 CPM | 18 次 | 0 | 不及格,加强练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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