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
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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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八章》 | 488字 | 1.0分钟 | 100% | 57 CPM | 0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勵誌名言: 前门拒虎,后门进狼。 ——赵雪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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