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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八章第一节 1237 17.4分钟 97% 67 CPM 96 32 良好,向更快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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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过分强调自己的欲望,是为聒噪;过度主张自己的嫌恶,是为烦躁;无法平息自身的迷惘,是为浮躁。 ——小池龙之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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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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