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8月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2013年3月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因吸毒,
于2013年3月1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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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8》 | 1390字 | 1.0分钟 | 100% | 59 CPM | 0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勵誌名言: 认识一个人,了解一个人,到最后告别一个人,对我来说真的是一个痛苦的过程,我总是希望自己尽量少地认识人,尽量少地把自己的喜怒哀乐都建立在其他个体身上,无论对感情和朋友都是如此……从小到大的很多经历告诉我,这个世界上,除了自己,除了至亲,没有人在乎你的痛苦,你能让大家高兴就行了,或者无感地存在也是个好方式,但你如果太在意自己的痛苦,或者太想让他人在意你的痛苦,只会让自己陷入被忽略的痛苦,甚至是表演痛苦的痛苦。 ——韩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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