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
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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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九章》 | 296字 | 5.1分钟 | 92% | 51 CPM | 13 次 | 22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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