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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成績: 2024/ 11/ 16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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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二节 251 4.0分钟 96% 44 CPM 15 8 及格,继续努力!
本次出錯的字 养,以,保,留,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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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诗界千年靡靡风,兵魂销尽国魂空。 ——梁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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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 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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