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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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 | 1086字 | 5.0分钟 | 99% | 59 CPM | 20 次 | 4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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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习惯了郁闷的,只能延续郁闷;习惯了卑琐的,只能保持卑琐。 ——余秋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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